出口商发票汇总多报了60万美元,货代疏忽使用该错误发票,均罚_申报
问:我们是一家货代公司,一次在为客户提供报关服务时,我司业务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将部分红酒的品名、规格报错,导致客户漏缴了部分税款,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构成违法,应当会被处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综上,贵司作为货代公司因为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将红酒的品名、规格型号报错导致漏缴税款,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某鞋业公司委托当事人某货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XXXXX0230273668515。货 物申报品名为雨靴,数量5100双,总价631110美元,申报 商品编号6401921000(出口退税率13%)。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应为31110美元。当事人某鞋业公司在制作出口发票时,因手误,在金额汇总时将发票总价汇总成631110美元,比实际总价多了600000美元。当事人某货代公司收到总价为631110美元的发票及其他报关单证后,未能合理 审查,使用错误的发票报关,导致上述价格申报不实情况 的发生。2023年10月11日,某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应当事人某鞋业公司申请,出具了当事人某鞋业公司该票报关单尚未申报退税的证明。2023年10月29日,当事人某鞋业公司在电子税务局开票系统中按照实际价格31110美元对应的人民币价223363.58元 开具了该票报关单对应的普通发票。2024年3月1日,当事人某鞋业公司向T海关申请修改了涉案报关单并正确申报。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复印件2.改单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3.某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4.当事人某鞋业公司按照涉案货物实际价格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5.当事人某货代公司提供的反映涉案货物报关资料流转情况的相关记录打印件6.对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 7.当事人情况说明8.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料复印件 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本案中,当事人某鞋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委托当事人某货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该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雨靴,数量5100双,总价631110美元,申报 商品编号6401921000(出口退税率13%),而实际总价应为31110美元。当事人某鞋业有限公司之所以产生上述错误,系由于公司制作出口发票时由于手误导致在金额汇总时将发票总价汇总成631110美元。作为提供报关服务的当事人某货代公司收到总价为631110美元的发票及其他报关单证后,未能合理 审查,使用错误的发票报关,导致发生本案,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当事人某鞋业公司未使用上述申报总价申请出口退税,且后续申请改单正确申报该票货物实际出口。
综合上述,当事人某鞋业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某货代公司作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对发货人提供的报关资料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违反了《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某鞋业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五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某货代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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